代理赵某诉宁波一院获赔88.7万
患者赵某因头昏于2016年7月查头颅CTA示“右侧大脑中动脉动脉瘤”。
2016年8月,宁波第一医院邀请上海专家为患者施行了脑动脉瘤血管内栓塞术,术后患者未恢复意识,医院给予查CT示“右侧颞叶见团状高密度影,大小约47*44mm,右侧侧脑室稍受压;另部分脑沟、裂及小脑幕密度增高;诊为右侧颞叶血肿;蛛血”,医院将患者转ICU保守治疗。患者术后在医院治疗半月余无好转去世。
患者去世后,家属委托曾律师代为向宁波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海曙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听证会上,曾律师代为进行了陈述,指出医院存在的过错。2018年5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
法院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上海的专家去宁波会诊实施手术,但会诊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具有手术资格,法官据此要求医院提供相关证明,但医院无法提供,法院最后酌情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认定医院承担55%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8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