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两起妇科术后重度肾积水获赔50万、23万
案件一:
2016年3月,陈某因妇科疾病到仁济医院做妇科手术。术后两次到仁济医院复诊。期间曾到当地慈林医院检查发现肾积水,但慈林医院未告知患者。2017年12月,患者体检发现右肾积水严重。2018年1月,仁济医院为患者做核医学SPECT-CT检查,检查示右肾未见显影,基本无功能。之后陈某委托曾律师代为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8年12月,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意见书,认为患者右肾损害构成6级伤残,两医院负主要责任(仁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80%、慈林医院负主要责任20%)。2019年1月,浦东法院判决两医院赔偿陈某23万(法院按农村户口判决)。
案件二:
2017年5月,龙某因宫颈病变到第十人民医院诊治,医院为患者实施了手术。术后患者定期到医院检查。2018年11月,患者在中山医院查出右肾重度积水。2018年12月,患者在第十人民医院做核医学检查,报告右肾滤过功能极地,基本无功能。
之后患者委托曾律师代为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应诉过程中,其代理律师正好是上一案件的代理律师,鉴于上一案件的情况,医院同意按主要责任赔偿患者50万元(患者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