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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某诉连云港二院获赔70万

20146月,患者王某因头昏头痛在外院查头颅CTA示左侧后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家属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办转院手续准备去徐州做手术。连云港二院医生告知可以请上海专家到连云港会诊手术,患者在医生的诱劝下,留在了连云港二院住院。但医院邀请的专家却迟迟未去连云港会诊给患者做手术。之后患者再次发生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昏迷。直到7月,医院邀请的专家才到连云港二院为患者实施了手术,但术后患者仍然持续昏迷,一直呈植物人状态。

20163月,患者家属委托曾律师代理本案,代理过程中,曾律师向江苏省卫计委提出对连云港二院的手术资质的质疑,该委让连云港卫计委给予回复,确认连云港二院当时没有神经血管介入手术资质。

20171月,曾律师代为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过程中,海州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712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连云港二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植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因素。

20182月,海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连云港二院赔偿70万元(后续护理费暂计5年;辅助用具费、后续医药费另案起诉)。

 

(本案的鉴定法医对患者动脉瘤疾病的严重缺乏临床认知,及时手术完全可以避免再次出血成为植物人的后果,结合医院无手术资质,完全应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家属对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的同等责任不服,目前该案正在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