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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张某诉中山医院获赔120万

曾律师代理的张某诉中山医院一案,经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构成二级乙等损害(三级伤残),医院负主要责任。

张某因患脊椎伴椎体旁血管瘤,2014年初到中山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给予施行椎体成形手术,术后即刻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经核磁共振检查发现椎体旁血肿,当天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经高压氧康复近半年,双下肢感觉未恢复,仍截瘫。

张某委托曾律师代为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本律师在鉴定会上提出:医院治疗方案存在严重错误、手术医生未预见到手术方式会导致椎体旁血管瘤发生破裂出血,导致血肿压迫脊髓出行急性横贯性脊髓损伤,最后导致截瘫。

2015年3月,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专家基本采纳了曾律师提出的意见,认定医院治疗方案存在错误,未预见出血风险。

鉴定后,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经曾律师与中山医院进行多次沟通,中山医院最终同意赔偿120万元。

本案再次创下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