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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某诉仁济医院获赔27万元

患者因胆结石到仁济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患者实施ERCP手术,术后第二天患者并发急性胰腺炎,几天后患者胰腺炎进展为重症胰腺炎,不幸去世。

患方委托曾律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至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过程中,曾律师提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1.患者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医院为及早作出诊断;2.患者发生急性胰腺炎的头两天,医院监护严重不当、液体复苏极不充分、抑酶活性药物没有使用等严重过错,致使患者病情迅速发展为重症胰腺炎,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治疗无效而死亡。

鉴定专家经评议,认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损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注:曾律师认为,本案医院的责任应该更重,其延误诊治是导致患者病情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该鉴定不是一个公正的鉴定)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医院赔偿27万元。(患者因是农村户口,计算赔偿额时较为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