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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某诉上海市第八医院获赔60万

患者因多年糖尿病常在第八医院血透,本次血透期间,因胃有些不舒服,医院给予胃镜+病理检查。胃镜检查第二天,患者血透时出现呕血、黑便,立即中止血透返回病房。医院诊为上消化道出血,给予止血保守治疗,但效果不明显,患者于第四天去世。

患方家属因此通过徐汇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与医院调解,医调委经调解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医院也只愿赔偿20万元。

后患方委托曾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中,曾律师提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1.患者血透过程中使用了肝素,具有抗凝作用,肝素血透期间进行胃镜病理检查,容易发生出血;2.患者在肾内科治疗血透,发生消化道出血后未转至消化科诊治,肾内科治疗消化道出血不专业;3.患者出血后,未及时检查明确出血原因、部位、评估危险程度;4.患者出血后治疗过程中医院未严密监测患者的出血状况,补充血容量严重不足,未考虑肝素的抗凝影响;5.保守治疗失败后,未及时采取内镜止血、造影栓塞、手术止血等措施止血。

鉴定专家经评议后认定本案属于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医院负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医院赔偿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