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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杨某诉瑞金医院案件获赔44万

杨某诉瑞金医院手术损害纠纷获赔44

 

案情简介:

原告因颈部不适前往瑞金医院诊治,诊断为双侧甲状腺结节性病灶,遂住院治疗,入院后接受了手术治疗,但手术后即出现手足麻木抽搐及头脸部抽搐不适等症状,后诊断为甲状腺术后严重低钙血症,需终身服药。但由于低血钙严重,服药仍无法恢复至正常水平,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工作,服药引起的副作用也日渐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诉讼之初,由于原告经验不足,没有聘请专业医疗律师代理,第一次经黄浦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9级伤残),按照该鉴定结论,计算的赔偿额全部加起来不超过8万。

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原代理律师表示压力过大,主动要求不再代理本案。原告后来重新委托本律师代理了该案件。本律师受理后,与法院及市医学会展开了艰难持久的斗争,先后要求更换了两任法官,在第二次鉴定过程中,本律师针对本案关键提交鉴定陈述意见,明确指出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并合理要求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但市医学会最初确定的鉴定专家的组成还是明显不合理,本律师对此提出了严正交涉,最后法官不得不要求市医学会按照本律师提出的专家组成成立鉴定组。第二次鉴定也因此取得了重大突破,鉴定专家组鉴定本案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5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第二次鉴定意见判决瑞金医院赔偿近44万元。(后续医药费据实另行起诉)